关于“贞丰县挽澜镇煤矿污水及河道综合治理项目设计、施工总承包(EPC)招标”的澄清通知书 致:各潜在投标人
兹有我单位拟建的“贞丰县挽澜镇煤矿污水及河道综合治理项目设计、施工总承包(EPC)招标”于2024年4月19日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(贵州省•黔西南州)网上已发布招标公告。现对本项目做出如下澄清。
一、原招标文件中“评标办法(综合评估法)”
A4.7澄清、说明或补正
在详细审查过程中,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。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。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3.3款的规定执行。
经补正、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(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)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(即不属于附件B: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),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、不良行为记录、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。
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(E) 分值 评分标准
补正、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(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)的内容 10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1分
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项目备案地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行政处罚、不良行为记录、通报批评。 10 企业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2分,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1分; 企业被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,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一次扣0.5分;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项目备案地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正式文件(或门户网站公布)为准,时间为文件中明确的生效日(无生效日的,为文件发布日)。 近半年时间界定:以投标截止日前5天向前推半年,近半年时间为2024年10月19日至 2024年4月19日止。
行政处罚以《处罚决定书》为准,《处罚听证告知书》不作为扣分依据。 通报批评扣分期按半年计。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扣分期最低按半年计,记录(或处罚)期大于半年的,按实际记录(或处罚)期进行扣分。 合计 20分 现更改为:
A4.7澄清、说明或补正
在详细审查过程中,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。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。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3.3款的规定执行。
经补正、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(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)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(即不属于附件B: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)。
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(E) 分值 评分标准
补正、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(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)的内容 10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1分 合计 10分 特此通知! 招标人:贵州金源工贸(集团)有限公司(盖单位章)
招标代理机构:贵州瀚阳管理有限公司(盖单位章) 2024年4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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澄清通知****-**-****.**.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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